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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区块链存证的制度价值显示文摘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颁行《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赋权试行以防篡改技术保证电子证据法律效力的机制。该机制集中表现为区块链存证,其构成要件可具体分解为'技术上防篡改''法律上可证实'。新时代三家互联网法院积极主导相关探索,累积了有益的经验。然而,严格对标法定构成要件,不难发现当前实践做法在满足'法律上可证实'要件方面仍有实质缺陷。应当肯定的是,当前实践做法也获得了超预想的收获。面向未来,我国应当引进前端控制、司法推定、不利自认和补强佐证等配套措施,促使建成正式的法律制度。这一由科技创新到制度创新的做法,形成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通用范式。刘品新 2020档案学通讯2020,0,1:69
2论区块链证据显示文摘区块链证据泛指基于区块链技术的一切证明材料,可以具体化为区块链生成、存储与核验之证据。得益于高新技术的加持,区块链证据在厘清涉众复杂案件事实、运用海量异构证据办案与提升智慧司法探索水平等方面独具价值。法律及规范对该新生事物应采取理性态度,遵循同等性对待与差别性归位的原则,并聚焦于真实性问题进行规则适配。缘于哈希校验、时间锁定与节点印证等技术特点,区块链证据在真实性方面得到极大增强,呈现出入链后数据真实性有保障、入链前数据真实性可优化两大定律。我国应以此两定律为技术基础,以既有电子证据真实性规则为制度基础,检讨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新设条文的不足,挖掘域外探索中可资借鉴的经验,从而构建对区块链证据真实性予以推定、司法认知的规则。刘品新 2021法学研究2021,43,6:45
3电子数据的技术性鉴真显示文摘电子数据鉴真是信息时代重要的证据问题。我国司法机关在实践中尝试将完整性校验、可信时间戳、数字签名、区块链存证等信息技术应用于电子数据鉴真。这既源于传统的“保管链证明”和“独特性确认”鉴真方法无法完全适应电子数据的虚拟性、可分离性、海量性等特征,也源于证据鉴真方法的开放性所提供的制度空间和在线诉讼推广适用所产生的内在需求。技术性鉴真并非简单地将信息技术应用于电子数据鉴真,其也会带来电子数据鉴真方法和规则的改变。技术性鉴真在价值功能、鉴真标准等方面与传统鉴真方法并无区别,但在内在机理、证明责任、程序保障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因此有必要在整合现有制度的基础上构建电子数据技术性鉴真规则。技术性鉴真有其适用边界,其主要适用于电子数据“单独提取”模式,在“转化收集”模式中的适用具有限制性,在“一体收集”模式中的适用则具有阶段性;技术性鉴真方法可与传统鉴真方法交叉适用,但也存在独立适用的发展态势;技术性鉴真仅能解决电子数据的形式真实性问题,而无法保障其实质真实性。在电子数据技术性鉴真中,应保障诉讼主体的平等参与和有效对抗。谢登科 2022法学研究2022,44,2:30
4论电子证据的真实性标准显示文摘最高人民法院修订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93、94条对电子证据真实性的认定作了重要的规则建设。加深理解该'电子证据真实性专条'的创设价值,应当透过有关规则的软性指引层面看到硬性标准层面。从文本表述来看,其融推理性标准、推定性标准和认知性标准于一体,形成关于审查判断电子证据真伪的'三合一'标准体系。从比较视野来看,中国设立的电子证据真实性标准既有对国际组织标准的援引,更有对有关国家标准的暗合。为了促进该标准体系的有效运用,我国有必要对各具体标准进行要素化提炼,对'综合判断''正常业务记录的推定'等疑难标准进行补正性疏议;还应结合实践中的运行情况及规律进行必要的优化,包括将实践中'印证法'等特色做法纳入推理性标准、积极扩大各种推定性标准的适用以及适当限缩'经由公证的司法认知'标准的适用。刘品新 2021社会科学辑刊2021,,1:24
5电子数据区块链存证的法律本质与适用边界显示文摘电子数据区块链存证在网络信息时代的司法程序中得到越来越普遍使用,我国各地司法机关自发开展了电子数据区块链存证的实践探索。区块链存证通过分布式记账、数字签名、共识机制等信息技术,来保障入链电子数据的形式真实性和同一性,其在法律本质上属于电子数据的技术性鉴真方法。'区块链电子数据'和'电子数据区块链存证'属于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它们在数据生成、存储节点、真实性程度等方面存在重大区别。证据保管链和存证区块链都是电子数据的鉴真方法,但区块链存证主要通过算法和程序来防止电子数据被篡改,在技术层面实现了电子数据自我鉴真。作为技术性鉴真方法,区块链存证仅能保障入链电子数据的形式真实性,但不能保障电子数据的实质真实性和入链之前电子数据的真实性,且无法为电子数据合法性提供背书,在电子数据'一体收集'模式中适用也具有局限性。谢登科 2021兰州学刊2021,,12:19
6新时代专门人民法院的设立标准和设置模式显示文摘专门法院是专业化审判的最高组织形式。进入新时代,我国专门人民法院建设取得重大成效,先后设立4个知识产权法院、3个金融法院,增设1个海事法院,逐步形成制度特点和优势。专门人民法院在设立标准上,从过去的服务保障特殊部门或行业,转为“战略+专业”导向,立法上采取概括列举制,遵循法院设置法定原则,按照“中央批准+立法决定”模式设立,根据国家发展战略、产业集中程度、案件类型特点设置审级、科学布局。未来,有必要按照战略性、专业性、替代性、确定性、规模性标准,科学设立新类型专门人民法院,建立国家层面专门上诉机制,完善配套专门立法、法官选任机制、司法民主机制、诉讼便民机制,构建更加符合我国国情的专业化审判格局。何帆 2022中国应用法学2022,,3:15
7在线诉讼的中国模式与未来发展显示文摘电子诉讼系统平台是在线诉讼活动得以有效运行的重要基础,我国在线诉讼实践探索中存在“统一系统平台模式”和“多元系统平台模式”之争。《民事诉讼法》规定了在线诉讼的“当事人同意”原则,为在线诉讼适用奠定了合法性基础。“当事人同意”不宜界定为当事人授权同意,它本质上是在线诉讼中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民事诉讼法》规定了在线诉讼的“同等法律效力”原则,它通过简约立法方式赋予在线诉讼活动相应法律效力,让我国在线诉讼活动不再面临无法可依的问题。为解决原生型在线诉讼行为的合法性危机,有必要制定专门的在线诉讼程序法,将我国在线诉讼实践探索的成功经验予以法律化和制度化。谢登科 2022中国应用法学2022,,4:14
8论在线诉讼中的个人信息保护显示文摘在线诉讼中,身份认证、诉讼文书、证据材料、第三方导入涉案数据等可能蕴含着相关人员的个人信息。《在线诉讼规则》要求在线诉讼中应遵循个人信息保护义务。但《个人信息保护法》为个人信息处理者创设了很多义务,若法院、当事人等主体在诉讼活动中完全遵循《个人信息保护法》中规定的个人信息保护义务,不仅会带来诉讼成本的大幅上升,也可能导致有些诉讼活动无法开展。审判公开、质证辩论是程序正义的重要内容,在线诉讼也应遵守程序正义的基本要求,但由此可能产生个人信息处理和公开。以个人信息保护为基点所构建的法律制度,可能并不完全适用于在线诉讼,它们存在适用范围和理论边界。但是,在线诉讼中实现程序正义也不能无视个人信息保护的合理需求,特别是对敏感个人信息的保护,否则就可能在纠纷解决和案件裁判中产生新的纠纷。故在线诉讼中需要实现程序正义和个人信息保护的有效平衡。谢登科 2022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22,,1:12
9区块链技术证明的三重限度显示文摘关于区块链技术证明的效力,司法解释的立场从技术乐观主义转向保守主义,反映出认识上的不断深化。在技术上,“区块链+电子数据”能够克服电子数据的易修改、可伪造、不留痕的缺陷,证明电子数据的存在性和保真性。但就证据法理论而言,区块链技术具有事后介入、价值中立和理性有限的特征,区块链技术证明不仅无法实现电子数据的全部鉴真,亦不能保证电子数据的实质证明力,还具有技术与法律的双阶风险。事实上,区块链技术证明受制于时间、内容与安全的三重限度,尽管能发挥证据保管技术创新的作用,却不能实现“证据法革新”的目标。在技术证明时代,证据法应警惕技术乐观主义倾向,实现法律理性对技术理性的有效管控。王超 2022学习与实践2022,,1:6
10从“网上审理”到“网络治理”:互联网法院职能转型前瞻显示文摘1.0时代的互联网法院在“网上审理”、司法便民方面初见成效,但在组织、案件和程序上均不具有专门法院所应当具有的特殊性,难以发挥网络社会治理的职能。与统治和管理相比,治理具有去中心化、范围广泛、规则共建的特征,网络社会的特征符合社会治理理论的构造。作为多中心的整合者、网络空间的集成者和网络规则的梳理者,2.0时代的互联网法院为实现网络社会治理的职能,须进一步完成组织端、案件端和程序端的改进。在组织端,应考虑将互联网法院提级为中级法院,定性为网络空间中的跨区法院;在案件端,以全网络空间化的民商事纠纷解决、互联网平台新业态治理、数据性权利治理等要素重新界定“网上案件”的内涵与外延;在程序端,进一步完善互联网法院的案件挑选程序、判决效力扩张程序、网络案件自主取证的调查程序和确保判决即时实现的自动执行程序,推动网络空间治理法治框架更加成熟完善。刘哲玮 张弛 2022法律适用2022,,10:6
11新冠肺炎防控期间刑事案件在线庭审的发展与完善显示文摘在疫情防控期间,基于'零接触'的需要,实践中推动了刑事案件的在线庭审。由于其与直接言辞原则的冲突,以及技术条件的限制,可能损害被告人权利,在线庭审应主要限制于减刑、假释案件,适用简易程序、认罪认罚从宽的简单案件。同时,需要保障被告人、律师等诉讼参与人在线出庭的真实性、自愿性,线上传输诉讼资料、出示证据保障当事人程序权利,通过互联网网络直播保障审判公开。谢小剑 张曼莉 2020政法学刊2020,,4:5
12诉讼程序中电子数据证据的查明机制研究显示文摘在电子存证应用领域中,电子数据证据的收集、提交与保全等程序还不够规范,与最佳证据原则存在兼容问题,其存证程序也不够完善。电子数据证据需经过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证明力认证,才能作为证据被采信。为推进电子数据证据查明机制之优化,需建立与公证体系兼容的统一存证平台,完善电子数据司法鉴定与质证规则,强化司法实践中区块链的采信度。邓恒 王伟 2021湖南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1,26,3:4
13知识产权诉讼中时间戳认证的检讨与规范——基于全国高级人民法院749份裁判文书的分析显示文摘时间戳认证在知识产权司法实践中呈现出“四多四少”的特征:侵权证明较多,权属证明较少;单一认证较多,辅助证明较少;被告默认较多,反驳较少;法庭支持较多,否定较少。时间戳认证是一柄双刃剑,在为知识产权提供便捷、高效、低成本保护工具的同时,也给当事人和法官的诉讼活动带来了一定的困扰。深层原因,在于科学证明观与诉讼证明观混同、电子证据和证据电子化混同、权属认证与侵权认证混同。因此,有必要参考域外经验,根据中国实际从时间戳的认证事项、认证机构和认证程序等方面加以完善。娄必县 2020知识产权2020,30,8:4
14论区块链电子证据司法审查的核心要义显示文摘《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就区块链电子证据明确了存证平台资质、平台中立性、平台信息系统和取证存证技术及过程等司法审查要素,对案件事实的发现发挥显性功效。然而,由于审查标准和尺度模糊,导致实践中认定结果迥异。基于法教义学的视角,司法审查应由多元标准向一元的平台资质标准转变;由“相互独立”的单一标准向“分层递进”的中立方式转变;由信息系统的“虚置”向对其安全性、清洁性、可靠性和可用性四位一体评价转变;由技术说理向取证、存证技术和过程转变。通过上述审查标准的确立,约束并有效规范法官的自由心证,把区块链电子证据的审查纳入科学化、规范化的轨道,以达至既定的诉讼目标。朱福勇 曾子亮 2022科技与法律(中英文)2022,,2:4
15区块链存证技术在民事司法中的应用研究显示文摘区块链存证因其'技术自证'特性终将替代电子数据传统的公证存证方式,但需要在立法层面对其存证效力给予更多的肯认。对区块链存证的审查应集中在完整性、可靠性方面,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形下法院对证据真实性应予以确认。将来我国应明确并细化电子证据相关规则,包括证据的采纳标准及采信标准;明确规定电子证据包括区块链证据的调取机制;赋予区块链存证证据与公证相同的证明力,引导区块链存证走上'技术自证'之路。此外,未来我国应建设统一的司法区块链平台。程惠炳 2021忻州师范学院学报2021,37,4:2
16民事电子送达疑难问题研究显示文摘随着互联网技术应用于司法审判全流程,从网上立案、电子送达、审判到执行等一系列程序的“智慧法院”的打造逐步兴起。作为衔接法院与当事人的重要一环,电子送达凭借其高效、便捷的特点逐步发展,但随之也出现了适用困境。电子送达案件适用率偏低且成功率较低,救济措施尚不完善。而以上困境的成因在于电子送达安全性难以保障使得有效送达难以确认;法律救济措施规定不完善严重侵害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为破除以上困境,可以统一恰当的送达标准;细化电子送达操作规则并进一步完善电子送达救济制度。通过以上各方面来加以解决,坚持追求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的双重导向,逐步在受送达人认可的基础上提高适用率,提升审判效能,满足当事人的诉讼期待。郝晗 2019山东法官培训学院学报2019,35,4:2
17新《民事证据规定》中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审查判断研究--以微信聊天记录电子数据为视角显示文摘作为常见的即时聊天通讯工具,微信上的聊天内容会以电子形式存储下来。根据新《民事证据规定》第十四条的内容,微信聊天记录属于电子数据范畴下“即时通讯”的典型证据,也是当前诉讼案件中被频繁提及和使用的即时通讯类电子证据。然而,受制于当前落后的技术水平以及相关观念,微信证据的采纳率并不理想。本文从持有正确的电子证据真实观谈起,结合新民事证据规定中关于电子证据真实性的文本解读,具体分析了当前司法实践中微信电子数据真实性审查常见的问题,以期解决微信聊天记录电子证据的相应困境,有效提高电子证据的采纳率。李桂霞 庞宇培 2022中阿科技论坛(中英文)2022,,8:1
18在线诉讼中当事人程序主体权保障论显示文摘最高法院在总结互联网法院在线诉讼程序实践经验基础上授权试点法院推行在线审理机制。虽然最高法院对部分在线诉讼规则进行了细化和补充,但是它对电子诉讼和在线审理机制仅进行了框架性规定。在探索在线审理机制过程中,试点法院仍需参照互联网法院在线诉讼程序规则。不过,互联网法院在线诉讼程序设计之初主要是针对涉网案件,以此为基础的在线诉讼程序往往都隐含了应对互联网案件的处理特征。互联网法院优先适用在线调解程序、降低电子送达程序适用标准、采用诉讼流程全网化以及简化在线庭审程序对当事人程序主体权保障提出挑战。为应对可能的风险,试点法院在探索推行电子诉讼的过程中,更应当注意当事人在线上调解程序中的自主权,保障其在电子送达程序中的知情权,充实其在线上诉讼程序中的选择权,賦予其针对线上诉讼程序的异议权,注重当事人的主体性,进一步塑造在线诉讼程序规则。欧丹 2021人权研究(辑刊)2021,,1:1
19法治湖北语境下的司法信息化体系建构研究显示文摘湖北省司法系统在充分引进信息化技术对行政管理和审判流程进行改造的过程中,取得了显著成效,也遇到了一些问题。针对这些问题,司法信息化的构建应从司法管理信息化、司法公开信息化、审判程序信息化以及司法宣传信息化四方面着手,以智慧法院和大数据融合为导向,为推进法治湖北的建设,实现司法公正和司法效率提供动力。刘丹 2020湖北科技学院学报2020,40,1:0
20电子送达默示同意规则的适用限度显示文摘电子送达默示同意规则源于互联网法院提高电子送达适用率的实践需要,它突出强调诉讼效率价值,隐含有效性替代的实现方式。电子送达默示同意规则扩大适用可能造成当事人在不知道涉诉的情况下即被缺席审判的危险。为保障当事人程序权益,电子送达默示同意规则的适用应当受到必要的限制。作为的默示才是认定默示同意的一般标准。不反对即同意只能作为默示同意规则的例外。在默示同意中,法院应当在电子送达通知中充分告知受送达人其享有选择是否适用电子送达的权利,同意的表达方式以及同意之后需要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不同意的表达方式及其法律责任。法院发出诉讼文书和送达通知之后,应当给予受送达人合理的期限查阅和作出是否同意电子送达的选择。欧丹 赖经纬 2023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23,3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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